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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捕捞案被告买鱼苗增殖放流 1.6万余尾珍稀鱼苗“跃”入长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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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7 天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非法捕捞案被告买鱼苗增殖放流 1.6万余尾珍稀鱼苗“跃”入长江
2月27日,在《长江保护法》实施三周年之际,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(以下简称五分院)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五中院)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,联合在长江入渝第一站——江津区石蟆镇中坝岛开展增殖放流、巡河护鱼活动。鱼苗投放现场,1.6万余尾珍稀鱼欢腾着跃入水中,在江面留下阵阵涟漪。
“这段水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,不可以在这里随意捕鱼,不然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……”活动现场,长江生态检察官、法官及保护区工作人员向群众开展了增殖放流、禁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,呼吁大家共同守护长江生态。
记者了解到,这次精细化放流活动,源于五分院办理、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首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当天用于放流的珍稀鱼,就是由该案被告出资购买的。
原来,2023年1月至4月期间,徐某等11人先后8次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用电捕的方式,非法捕捞水产品86.92千克,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5尾。案发后,徐某等11人被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抓获,并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按照五分院制定的长江生态检察官一体化综合履职工作办法,渝中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同步移送五分院,一体推进刑事、民事公益诉讼办理。
经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进行评估,徐某等11人非法捕捞造成了总计为72万余元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。
2023年10月,渝中区检察院就徐某等人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次月,经诉前公告,在没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,五分院向五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请求判令被告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,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72万余元以及相应评估费用。在五中院的主持下,五分院与徐某等11人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以购买生态法治宣传及警示短信投放于自然保护区、增殖放流珍稀鱼类以及沿线巡河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义务。
“我们这次放流活动是分鱼类、分大小、分河段进行,刚刚放下去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和岩原鲤,目的是增加长江生物多样性。”五分院检察四部主任梁琴介绍,五分院、五中院与市林业局三家单位将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,具体包括保护区警示短信提示、保护宣传教育进村入户入校、生态破坏者转化为公益保护志愿者等,从而形成“预防-教育-惩戒”立体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。
据了解,一年以来,全市长江生态检察官共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2063件,其中刑事案件987件、公益诉讼案件1019件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7件,追偿生态修复金980万元,增殖放流鱼苗300多万尾,督促治理污染水源地71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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